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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知识人你们好!我遇到一个法律常识问题,我是装饰公司与一门窗加工经营门市部签订了10万多元的实木门板加工合同,由于质量问题,我方先付给对方货款2.5万元,要求供货方更换或修缮不合格的门窗,对方以各种方式加以拒绝并将我公司告上法庭,我公司账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院查封,6个月后解冻,解冻3个月后再次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冻结,我询问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回答是原告方忘了续冻,现在补办续冻,续冻手续的办理与他无关,让我打电话找保全科等等,这样的办案程序有依据吗?与司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相吻合吗?不是最长时间6个月吗?续冻3个月吗?

其他 2012-03-23 19: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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