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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父在07年的时候去世了,然后在10年下半年找人给我岳母介绍了以对象,11年1月份办理的登记,现因俩人合不来要离婚。前几天我岳母去查款的时候,发现少了2000块,这两千块是我对象在10年11月份给汇到我岳母账户上的,当时我岳母把卡和密码告诉了那个男的让他取出来存在另一个账户上,存定期,结果那男的偷偷取出来存在了自己户上,这个情况已证实。 我想问的是那个男的这么做构不构成犯罪,法律对这方面是怎么处罚的,我要是取证该怎样取。谢谢各位律师了。

离婚 2011-05-19 05: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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