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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终奖的性质及仲裁时效:James之前就职于B公司,2008年10月8日提出辞职,19日经公司批准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09年11月,James从两位前同事那里得知,公司支付了他们2008年度的年终奖,然而却从未通知自己领取,而且这两位同事是2008年9月先于他离职的。James找到原公司理论,但遭到拒绝,于是在2009年11月2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原东家按照公司相应的标准补发自己应得的2008年度年终奖18万元。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他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B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惯例,只有在公司服务满全年的员工,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享受年终奖待遇。James没有做满全年,不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而James所称先于自己离开的两位同事所拿到的并非年终奖,而是离职清算后的节余。同时,B公司认为王某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且证据不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问:1、在这个案例中,仲裁时效该如何认定呢?年终奖的举证责任由哪方承担?2、对于在年底前离职的员工,年终奖的发放和维权一直纠纷较多,那么,年终奖的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额外奖励?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22-04-04 1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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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通常是基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通常会考虑本年度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绩效考核情况来确定,年终奖的发放时间,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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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公司是否有义务在员工离职后告知离职员工年终奖的发放情况? 2.在离职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如何确定仲裁时效? 3.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如何界定劳动报酬和额外奖励的性质? 4.员工离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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