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终奖的性质及仲裁时效:James之前就职于B公司,2008年10月8日提出辞职,19日经公司批准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09年11月,James从两位前同事那里得知,公司支付了他们2008年度的年终奖,然而却从未通知自己领取,而且这两位同事是2008年9月先于他离职的。James找到原公司理论,但遭到拒绝,于是在2009年11月2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原东家按照公司相应的标准补发自己应得的2008年度年终奖18万元。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他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B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惯例,只有在公司服务满全年的员工,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享受年终奖待遇。James没有做满全年,不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而James所称先于自己离开的两位同事所拿到的并非年终奖,而是离职清算后的节余。同时,B公司认为王某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且证据不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问:1、在这个案例中,仲裁时效该如何认定呢?年终奖的举证责任由哪方承担?2、对于在年底前离职的员工,年终奖的发放和维权一直纠纷较多,那么,年终奖的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额外奖励?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22-04-04 12:22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