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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勞動能力且有一技之長,就是不肯工作,也不盡丈夫和父親的責任,已長達2年零3個月了,目前是吃住他老爸老媽的,多次多人勸他找事做,他都不願意. 以前夫妻婚後各自外出打工,雙方獨自生活,經濟獨立.雙方都不清楚對方的收入.也不能確定共有財產.妻子提出離婚,丈規可以平分妻子的收入嗎? 丈夫以妻子在他人生最低谷先提出分手,還找妻子付給分手費10万元和精神損失費10万,共計20万元.這有法律可依嗎?

离婚 2009-07-21 23: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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