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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男,25周岁),2008年的除夕晚间,唐某与家人一起在小区楼下燃放烟花爆竹,在燃放到当地的欢时爆竹厂生产的名为五彩夜明珠的筒状烟花时,唐某手持该筒状烟花进行燃放,不料该烟花突然发生爆炸,将唐某的左手炸伤,并导致上半身不同程度的烧伤,后经司法机构鉴定,认定为9级伤残。唐某出院后,将欢时爆竹厂诉至法院,要求爆竹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爆竹厂辩称,该厂已经在该类型的简状烟花的外包装上注明了“严禁手持燃放”的字样,但唐某依然采取不适当的燃放方式,其所受损害是由其个人的行为造成的,爆竹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咨询时间:2021-06-07 10:57:40河南-平顶山损害赔偿

侵权赔偿 2022-04-11 13: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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