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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建房时工人从架上摔下来致伤九级伤残现在他要求甲方乙方共计赔偿营养费5000元、务工费26000元、伤残费29000元、精神损伤费10000元、治疗费30000元等甲方与乙方已签订安全事故合同,甲方已交乙方保险费用,甲方不负任何安全事故责任当时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买保险.请问房主责任有多大?

其他 2012-03-25 22: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建议来电咨询
  • 应该会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 详细可联系我,房主如果选定的为有相关资质的建设机构,不承担选任过失责任。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区别很大。。曾在法院工作多年有类似案例经过。有进一步的详细的情况可联系我。 承揽建房无资质 民工摔伤雇主房主均担责 发布日期:2011-01-07 浏览次数:9 作者: 唐忠华 钟宜华 中国法院网讯 无资质包工头承揽建房,请民工做事,不慎摔伤。7月1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雇员受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李某、王某分别赔偿原告赵某的损失15988元和436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系房主)与被告李某(包工头)口头约定建房承揽装模板事宜。李某租用他人模板,亲自安排生产劳动,邀请民工原告赵某等人做事,给承建的建筑工地装模板,并向他们发放工钱。2008年10月7日,在施工过程中,赵某不慎从二楼摔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20%。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达29069元。另查,被告李某、原告赵某等人无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被告李某在支付部分医药费后不予赔偿,原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雇请原告赵某做事,李某负有安全保障监管义务,赵某不慎摔伤造成损失,被告李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明知被告李某没有建房资质,缺乏安全生产条件,仍由被告李某承揽工程,王某对选任承揽人有过失,应当承担赵某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也没有建房资质,施工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应自担部分责任。 最后,法院确定原告损失由被告李某、王某和本人各负担55%、15%和3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 需要就具体情况再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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