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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11月12日进入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试用期为三个月,期间底薪为1000(每天中午要在公司吃饭每餐扣2元,按26天计算,实拿948元),提成为每吨35元。到了2011年7月30日,让我签一份合同:底薪为1300元,提成每吨35元,需完成年任务320吨。要超额完成全年任务的20%才奖励2250元,每20%为一个递增。合同时间为2011年3月1日到2012年2月28日。现合同期已满,我是全公司唯一一个可拿到奖金的人。现在老板拟定了一份新的合同:底薪1300(含所有社会保险福利),不变;提成35,不变;任务500吨,上涨56.25%.如不能完成任务,按百分比下浮底薪与提成。(而在我之前的销售员加入公司后的第二年,底薪是1800,提成是45,任务是500吨)所以我觉得很不合理,提出要求同工同酬。老板不同意,说这个月底不签合同,就当我自动离职,请问,这说法能成立吗?如果不做了,我是否能得到经济赔偿?

其他 2012-03-26 09: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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