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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原系企业下属单位经理,2007年9月该单位划归为事业单位所有,张某随之变为事业编制,工资由财政拨发。张某在没有请示上级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同时私自以补助的名义用自己的名字给自己开工资长达三年之久,金额10余万元,案发后张某以单位不发补助没有活动经费作辩解。请问是否构成贪污罪? 此外,张某于2010年9月调任管理局任科长,其与下属人员(临时工)一起在下属单位做工资表开资至今,金额六万余元。案发后张某以科内人员补助活动经费请客送礼为理由作辩解,并拿出小金库的帐(能对出一部分)。请问是否构成贪污罪.有没有相关案例。

刑事辩护 2012-03-26 1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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