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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有200亩以上的耕地被挖沙,挖沙的深度有5米以上,基本属于无法复原的情况,没有得到获准批文。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处理的方法。我看了下土地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未找到详细的责任追究的法律条款,是否有相关的规定?谢谢!

征地补偿 2012-03-26 1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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