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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资企业与中方企业合资成立了一生产型企业,外资持股51%,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均由中方出任,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在中方股东手中。合资若干时间后,外资股东对合资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存有疑惑,要求查账审计,但遭到中方股东(即实际控制人)的拒绝。请问中方股东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害外资股东的权利,是否犯了隐匿会计资料罪?谢。

合伙企业 2019-07-29 06: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诉讼做为民事活动的一种,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 可以依据公司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如果小股东或者小股东们的股权比例达到1/10便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以避免重要事项无法开会决议,致使公司经营出现僵局。【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起诉要求
  •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查账,或必要的情况下持10%的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 目前尚不构成犯罪,如果对方不配合的话,外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至法院,要求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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