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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5年8月,吴老师从江苏教院学前教育专业本科毕业后,参加高新区某幼儿园招聘考试并被录用。2006年幼儿园与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招聘教师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幼儿园又与吴老师签订了2007年8月—2009年8月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2007年10月吴老师结婚,年底怀孕后,单位通知她要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1月20日幼儿园要放寒假了,园领导对她说:“吴老师,你怀孕了准备怎么办?要不回家休息?”吴老师说,自己身体好,不用休息,愿意继续上班,但园领导没有答应。新学期开学当天,吴老师打电话给园领导要求上班。园领导说:“你已经有孕在身,不能胜任工作,幼儿园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这以后,吴老师多次打电话给幼儿园领导,要求上班,但都遭到园领导的拒绝。自2008年2月起,吴老师就再也没有领到幼儿园发的工资。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吴老师于2008年6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幼儿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寒假以来至今的工资报酬,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支付自2005年8月以来工资不足的差额,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支付自2005年8月以来寒暑假工资不足的差额,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支付双休日特长班津贴,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吴老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己写了一份《申请》,其内容是:在劳动仲裁部门的调解下,幼儿园愿意恢复劳动关系,让自己去上班,但自己因精神压力较大,且已临近生产,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家待产。你认为该幼儿园领导和吴老师的做法对吗?该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何种裁决?你的理由是什么?

劳动仲裁 2022-05-07 1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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