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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商业广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前,广场方并为有专人协同至店铺讲解各种设备设施的入户情况,并急于与我签订租赁合同,后来在开业通知函中约定我方要在2011年5月1日开业,但是我方从2011年3月1日进场装修开始,就发现店铺漏水,当时也不止一次向物业方提出维修申请,但始终无法彻底解决,合同内的免租期只有半年,但这半年的免租期我方一个月都没享受到,都被对方维修漏水、设备设施未及时入户或不能使用等工作占用,导致我的店直到2011年12月才开业,出现问题时,我多次向对方提出延长免租期的申请,一直都未给答复,直至今天给了我回复,不予补偿免租期,请问我能向对方申请赔偿吗?如何进行诉讼呢?

其他 2012-03-30 1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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