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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厦门一家国营劳务公司签订了10年合约,至2009年8月1日期满。该公司要求我赔偿我的大证(适任证书)和特种船证书培训费用,请问该要求是否合法?请要经验人士提供帮助,非常感谢!!

海事海商 2009-07-23 16: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如果对此有约定按照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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