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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8年1月和女方在当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孩归我抚养,女方负责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并且要求每月。自离婚后至今,本人无法联系到女方,也无法想起索要每月的孩子的抚养费。 到地方派出所查询女方的户籍转移地址,派出所以无权提供信息为由不能向我提供女方的户籍转籍的地址。 问题一:我将如何才能寻找到女方? 问题二:如果寻找到女方,女方对我的索要抚养费不予理睬,将如何处理? 在此求助各位律师,感谢为盼!

离婚 2009-07-23 14: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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