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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与一商场签定了几年合同,到2011年合同期才满,在这期间,因工作关系,商场调我们到一线工作,给供货商做,工资由供货商发,但商场在此拒不付劳动保险的钱,由供货商出,供货商也拒不付应付的那部分钱,只出少部分,这样一来,我们还要承担除个人之外的额外劳动保险金额,请问这样合法吗?我们还能做什么?

其他 2009-07-22 18: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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