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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0年9月与一家韩国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面积11000平方米,现在发现厂房于2008年就已经被法院查封了,我们该怎么办?

诉讼 2018-12-20 19:40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将所有人(出租人)所有或共有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稳定房屋租赁秩序,许多地方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租赁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以公司名义与商场签订租凭合同,公司授权公司某位员工,以员工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属于挂靠经营。
    挂靠经营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单纯的物的借用关系,其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借用资质、证照、经营权,有的是借用被挂靠人的信誉等等。为此,分清挂靠经营的内容,明确其合同目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正确评价挂靠经营关系的前提。
    挂靠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表明,就于被挂靠方的关系来讲,挂靠方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被挂靠方地位平等。挂靠方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对经营活动能够独立核算,独自组织实施,是盈亏的终结承受者。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通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 您好,不影响使用即可,但是租赁物确实存在瑕疵,详情可以来电咨询。
  • 应当有效,查封只是不能买卖
  • 您好,积极应诉,或者提供担保进行解封
  • 首先确定法院查封的类型,如果是禁止转让的查封,那租赁合同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法院对房产进行拍卖,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 你好,对于法院的查封,现在一般是活封,也即不是像从前在大门上贴上封条,现在是禁止转让,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联系
  • 查封厂房一般叫“活封”,也就是不影响使用,所以只要你们还存在履行的可能性,就可以履行,但是如果法院“死封”,也就是不允许别人进行厂房了,那这个合同就必须提前终止了,根据合同所订立的条款,你可以向对方要求违约责任。
  • 如果没有限制性规定,厂房可以使用,那么应当有效,
  • 如果法院做的是禁止转让查封,那么合同有效,依据租赁合同履行,如果合同无法履行,法院需要拍卖房产,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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