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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面试时人事告知试用期两个月,薪资3000,转正2500+2000,发工资时实发1700,现人事无法取得联系,公司认为4月因疫情只工作半个月,所以5月份也为试用期。公司其他员工有的没有试用期,有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公司只承认我的试用期为2个月,且因疫情延长,不承认当时承诺的薪资。入职时没有签订合同,现在5月提出离职,公司让交接一个月,这符合劳动法吗?可以仲裁吗

劳动仲裁 2022-05-26 1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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