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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春节前放假止,但后有一条规定:合同到期前15天双方均未告知,是合同自然有效。我被公司在2010年9月3日派到外地分厂工作,2011年5月11日下午5点因工外出被摩托车撞伤,外地分厂在当地没有注册,总经理耍无赖,我无法维权,我来到总公司这边劳动局维权,劳动局开了个不受理通知,因无法确定我与总公司的劳动关系。我有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的工资表,董事长夫人给我与公司总经理的委派书。我这样的证据能不能证实我的劳动关系

仲裁 2012-03-29 1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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