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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0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0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19牛1月,网络公司因管理不严而发生严重失窃事件,公司财产损失殆尽,只剩下l万元存款,而负债却高达60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50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贷款10万元。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和电脑公司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问: (1)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间按2:2:1的比例清偿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万海昌、邢智宾应否全部清偿60万元债务?为什么? (3)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0万元应由谁承担清偿义务?为什么?

合伙企业 2022-05-27 0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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