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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宋律师,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开了几家火锅店,我们属于个体合伙经营,共同出资管理,是以其中的一位担任法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四家门店全是同一个人),经营过程中这个法人无限次从各个门店以借款的名义自取大量现金最多达将近100万,实际用途是用于自己经营的其他生意,并且资金未还清,请问这种情况合法吗?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伙企业 2024-05-31 1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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