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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师: 事情经过及咨询事宜如下。 开公车办公事,右转弯时(交警判定为观察不周,驾驶人全责,不扣分罚款100)一电瓶车撞上,电动车驾驶人轻伤并先急诊后住院两天。 双方协商除保险赔付的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240元)归伤者外,另再赔付2000元。 所有费用由驾驶人前期已垫付及支付。 现保险的应赔金已转账到位。驾驶人本次事故中共计支出3789元:1、1429元(医药未报部分);2、360元(护理费实际由驾驶人支付);3、额外的2000元。 伤着所得3300元:1、2000元(额外支付的);2、1300元(伙食补助60,误工费1080,护理费220元) 本次事故驾驶人所支付费用可声张其单位支付一部分吗?有没有法定依据? 望解答!

交通事故赔偿 2022-05-28 1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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