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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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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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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小病、小额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购药的医药费;也可以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住院医疗费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2、确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等途径解决。

 

3、职工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合肥市规定,个人自付比例按医院等级和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确定。住院医疗费按起付标准以上至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1.5倍以上至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倍,2.5倍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分为三段。个人自付比例按不同医院级别对应的三个费用段为,一级及以下医院:8%、6%、4%;二级医院:10%、7.5%、5%;三级医院:12%、9%、6%,自付金额分段累加计算。退休人员自付金额按在职职工自付金额的70%计算。

 

4、职工在不同等级医院就诊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自付比例应有所差别。合肥市规定,根据医院不同级别确定不同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10%、12%。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可依次递减2个百分点,最低为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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