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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6年8月以83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某市华光小区的一套三室两厅的商品房,后因房价上涨。王某也因工作关系想把该房屋卖掉,自己搬到离工作较近的区域去居住。后经人介绍,王某的桐原同事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一一百三十八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且承担其他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李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的房款,王某随即将该房屋交付李某居住,双方还商定要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十天后,王某的占有张某说自己想来某市发展,并表示愿意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该处厨房。王某非常心动,便将该房屋以及卖给李某的情况隐瞒,并与张某又签订了一张房屋买卖合同,买卖该房屋账目很快卖成房款支付,并与王某迅速到粉底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之后。张某发现李某早已搬入该房居住,于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立即搬出该房屋。王某应该对李某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

房屋买卖 2022-05-28 2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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