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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经营旧电脑买卖,认识18岁之乙,知其熟知电脑,能言善道,甲 乃催用其为店员,并授权推销产品。丙向乙洽购A电脑,丙出价3万 元,乙同意,并约定3日内付款取货。其后丙获知友人赠送电脑,查知 乙系未成年人,受催于甲,未经其父同意,乃以此为理由,认为买卖 契约不成立,拒不付款取货。甲得否向丙请求支付3万元价金?

买卖合同 2022-11-18 13: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将别人让自己保管的电脑低价卖给别人不可以。第三人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电脑明显不符合善意取得规定的,所有权人可以直接追回电脑。保管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电脑私自出售、电脑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 对方涉嫌诈骗且金额较大,已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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