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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公司成立 2022-08-04 17: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章程作出规定的,股东可以不参与公司管理,但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根据具体公司性质情况处理
  • 显然是不符合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为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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