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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甲皮具公司股东张三、李四曾经是乙皮具公司的设计师和销售经理。二人在乙公司工作期间签了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后来二人在没有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情况下,就作为股东与他人投资设立了甲皮具公司。同时二人在甲皮具公司分别担任设计师和销售经理。二人利用从乙公司获取的产品设计、客户资料、产品内部报价单等资料信息,从事与乙公司相同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经营活动,期间销售额为140万元。问:1、什么是商业秘密? 甲皮具公司是否侵犯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分析说明理由?若甲皮具公司侵犯乙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的手段是什么?

商业秘密 2022-06-06 11: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司法实践,权利人只要采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认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1)是否建立了保密规章制度; (2)是否与相对人或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提出了保密要求; (3)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领域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或警戒措施。
  • 你好,商业秘密的侵犯取证问题,具体情况请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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