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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王甲过生日,邀请王乙、王丙等人于某茶庄喝酒吃饭。饭毕,王甲、王丙两人至王某某经营的副食门市打电话。其间,两人与王某某发生纠纷,王甲、王丙两人遂召集王乙等5人来至副食门市处进行报复。王乙抽出腰间一把菜刀,朝蹲在地上正准备关副食门市卷帘门的王某某砍去,王某某当即起身逃避,王乙边迫边砍,王某某退至店内拿起两个啤酒瓶抵挡。王乙见状返身回跑,王某某持瓶追赶了约20米远,仍在附近的王甲等人朝王乙喊:“追来了!”王乙听后即转身用菜刀砍伤王某某右手腕,王某某顺势将啤酒瓶朝王乙击去,击中其面部致其倒地,王乙头部受撞击后经抢救医治无效死亡。 您好,请问1.本案中,正当防卫“时间条件”应如何理解?2.王某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谢谢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 2022-08-04 17: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构成正当防卫的法定时间条件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具有现实紧迫性。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还包括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防卫的限度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您好,这是您本人发生的事情吗
  •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侵害人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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