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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王甲过生日,邀请王乙、王丙等人于某茶庄喝酒吃饭。饭毕,王甲、王丙两人至王某某经营的副食门市打电话。其间,两人与王某某发生纠纷,王甲、王丙两人遂召集王乙等5人来至副食门市处进行报复。王乙抽出腰间一把菜刀,朝蹲在地上正准备关副食门市卷帘门的王某某砍去,王某某当即起身逃避,王乙边迫边砍,王某某退至店内拿起两个啤酒瓶抵挡。王乙见状返身回跑,王某某持瓶追赶了约20米远,仍在附近的王甲等人朝王乙喊:“追来了!”王乙听后即转身用菜刀砍伤王某某右手腕,王某某顺势将啤酒瓶朝王乙击去,击中其面部致其倒地,王乙头部受撞击后经抢救医治无效死亡。请问:1.本案中,正当防卫“时间条件”应如何理解? 2.王某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人身损害赔偿 2022-06-04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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