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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2日与物业签了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我交了2年物业费,(2016.2.12-2018.2.11)曾多次提醒物业按照服务内容与服务质量标准履行义务,一直没有效果,以后就停止缴纳物业费,期间2018年下半年因为物业太差我就把房子挂在网上出售,一直到2019年8月31日因物业公司不作为被解雇止,从2019年9月1日-2020年10月新物业公司介入,也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但是服务态度很好,经过协友好商从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物业费交60%,物业同意以后改善服务,我又100%预交了一年物业费;2020年11月我房子出售了;2022年6月8日,前物业公司告我拖欠物业费,我怎么维权,前物业公司至今没有经书面催交通知书,都4年多了,过时效期了吗?

物业管理合同 2022-06-11 1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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