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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参加工作,05年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20年工龄。以前一直实行三班倒八小时计件工资制,今年元月份单位未征询劳动者意愿,强制实行十二小时计件工资制,劳动者是否有申领加班费的权利?全月{30天}工作240个小时为全勤考勤,是否合法?法定节假日每天以50元为加班费,是否有理{计件工资除外}?带薪年休假制度既不执行,也不给于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合同书上写明交失业保险。可单位就是不给你交。据此以上劳动者自主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得到什么合法权益?需要什么证据?用什么正确的方式方法?

其他 2012-04-24 1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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