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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0号,我公司与上海歌华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参展2009第三届礼品家具品跨国采购交易会,展览地点在上海世贸商城,展位号是3H18,3月31号,我公司通过银行转帐订金2000元至对方指定帐号,7月中旬,按照对方要求汇余款至对方指定帐号。7月21日,上海歌华公司业务员通知我,由于展会格局调整,希望我公司能配合调整展位,并传真预备调整展位图到我公司,由于调整后的展位不利于公司的产品宣传,所以我公司拒绝调整到对方指定展位。现在上海歌华公司说,如果我公司拒绝调整,他们就不会给我公司布展证和开展证,直接给我公司办理退展手续,并退还我公司已付展会费。公司为了参加此次展览,已经做了不少相关准备工作,如果现在退展,我公司损失比较大而且不利于下半年的企业宣传。所以,我公司现在希望对方能给我公司调整到较好展位;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由我公司使用原定展位;或者双倍退还公司已付展会费。请问国家对这方面有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呢?如有,能否告之相关流程及具体办法

案件执行 2009-07-24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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