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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团购房,签有购房意向书缴纳五万元意向款,协议要求房屋盖到一定节点付一次款知道房屋建成全款付完,第一次节点付过一次七万,后各种原因导致房屋停工,超出协议要求交房期限后开发商开始建房有催缴节点款,未交。房屋烂尾后业主不听上访直到协议签订十年后政府法院结合破产重组,现成立管理人代为履行重组职权,。我想咨询的问题是:1.现在管理人让我补交尾款又不说明是否涨价的情况下我不想交尾款,他们说根据破产法十八条给我转为债权人,是否合理。 2.转为债权人我交的房款找谁要 3.这种情况下怎么对我最有利

改制重组 2022-07-12 12: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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