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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7日李某与王某借款50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0月7日,张某为此笔借款担保,但后来李某下落不明,至2012年4月1日王某也没有提起诉讼,现在王某能否向张某主张债权?张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 2012-04-01 18:2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首先 王某可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但根据你的描述 依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没有明确担保期限的 保证人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 王某即使起诉 张某的话 也存在 保证期限已过的问题
  •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则张某的保证期间应该是10月7日至次年的4月7日,过了4月7日后张某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 首先要看担保的方式,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如果没有约定就属于连带保证。其次担保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则期限为10月7日至次年的4月7日,如果在4月7日前向担保人提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否则由于没有在担保期间主张权利张某不再应承担保证责任。
  • 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0月7日,没有约定年,约定不明。可以的。
  • 可以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到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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