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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北京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房东是通过代理人签合同的,中间的过程是通过电子邮件,我方先签,然后快递给对方,对方再签。 但是后来中介邮寄给我们的房东与代理人的委托书发现了问题 (委托书上没有代理人的全名,只有姓,委托代理的房屋的地址也没有注明。只写了委托某先生,全权负责他的房屋。而且下面的房东护照号也是过期的,对方是西班牙人。)我们要求出具具体的委托书,对方不同意。 请问这样的合同可以提前终止吗?具体应该怎么做?谢谢!

其他 2012-04-01 15:5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指出不符合法律规定地方,要求更正,否则合同无效。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向我当面咨询。
  • 你好~ 还是要看合同约定,建议面谈咨询。
  •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 可以发书面材料请求对方确认,欢迎来电。
  • 当面自诩
  • 你好,主要还是要看当时双方合同到时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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