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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律师,您好,我是内地人,前夫是香港人,结婚4年离婚,因为前夫有外遇多次打我,而我当时生小孩没多久,小孩身体很多毛病,我患产后抑郁症,由于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常识,没有请律师,两人直接到法院离婚。婚前前夫有很多物业,离婚时法院问有没有共同财产,前夫马上答没有,于是双方签字了,没有给我一分线补偿。 请问律师,香港的法律有没有这规定,离婚已过十年,现有部分证据能追回与前夫婚姻其间的收入作为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 2022-07-20 00: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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