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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前入职到公安局辅助工作人员(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于去年离职(未超过1年)。当年在报纸上刊登招聘启示,标注工资标准以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年核定一次,但在签订合同中未注明。多次续签合同,工资仅调整1次,也未按照招聘启示说法进行调整,请问目前是否可以就此进行法律诉讼,成功概率多大。

劳务派遣 2022-07-25 1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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