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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黄冈市的人:我母亲女,现年74岁于7月19号到医院做股骨头坏死手术;20号进手术室治疗后我们一直见不到母亲,后转重症监护室,三天后接到院方通知死亡,请问院方有责任吗?应负什么责任?包括各方面的责任院方应赔偿多少钱?

医疗事故纠纷 2022-07-26 20: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不幸造成患者死亡,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需要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有冷藏条件的,在7日之内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拒绝尸检的,由拒绝尸检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死者的年龄、被扶养人、住院时间长短等等,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需要患者供养人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我们需要看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检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每日清单,各种知情同意书等所有病历。包括住院病历之外的院前急救病历,门诊病历
  • 您好,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医疗事故的,是可以主张赔偿的,请问目前是什么情况呢?有没有证据材料呢?可以跟我说说,我会尽可能帮助你。
  • 你好,院方应该有过错,过错比例大小需要鉴定,最终赔偿数额根据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责任比例计算。
  •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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