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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一条(三)查验房屋1.办理交付手续前, 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15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 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X(6)X第二十八条约定,对本合同来约定成的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偿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 第十条第4点约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于续过程中,若该商品房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问题或装修、装饰、设备标准问题,出卖人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承担保修义务,买受人在此确认,仍然应按时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

工程质量纠纷 2022-07-31 05: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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