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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是**厂作业队一名劳务工,于2004年在中作期间遭遇重大工伤事故,至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单位以种种借口拖到2012年3月份才办理伤残等级一级伤残。在上星期在局信访办协商工伤职工一级伤残补助金。被告知在职工出工伤事故前一年,也就是按照2003年月缴费工资1300多元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万7千多块钱。请问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国家赔偿 2012-04-05 11:2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很不合理,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给予赔偿,其中一级伤残除了27个月的本人月工资(伤残补助金)外,还可以选择长期享受按月发放的本人工资80%的津贴,如果选择一次性享受,鉴于目前我省还没有相应规定,所以参照郑州市的规定,计算方法为:一次性领取的标准暂按以下办法执行: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受伤时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比例×年龄段对应月数(具体为45岁以下:180个月;45至49岁:156个月;50至54岁:132个月;55至59岁:108个月;60至64岁:84个月;65岁以上:60个月)。 如需律师提供进一步帮助,请电话联系我。
  • 你好,不合理,可以申请仲裁
  • 是不合理的,。
  •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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