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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10月被无良老板欺骗,以香港公司(无良老板为幕后控股人)法人名义用香港公司资产签字担保,在无良老板向第三人借款的借款合同中签写担保人的名字(签字后有补盖香港公司条形章),后因老板无力还款,导致第三人起诉法院,法院判决我本人为连带担保责任,据本人后续查阅卷宗,发现借款人不止无良老板一个,还另有两个借款人及一间公司,及债权人递交的证据均与本人无关,本人是否应继续承担连带责任,若申请再审,是否可行

抵押担保 2022-08-07 12: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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