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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65岁老太,在与邻居70多岁老太斗嘴过程中引发了打架。起初我们是隔了段距离的,后面越吵越近,邻居拿起一根木柴准备动手,我立马挽住,木柴只轻微打中了我的左肩。对方不服,用牙咬住我右手虎口。于是两人打起来,在此过程中,我把对方压倒在地,撞伤了头部,验伤后确认为轻微伤,而我受伤程度连轻微伤都不算。之后派出所做调解,不成功,对方要求赔付15000元,其中7900元为医疗费。对方坚持上法院,但半年过去了没有收到任何法院消息。今天派出所打电话过来让我去拘留,之前也说过这事,还罚款500元,但因为当时我摔跤扭伤了腰需要卧床,所以迟迟没有处理,我摔跤是在打架后一个星期。 我的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我把对方打成轻微伤算是情节较轻吗?我已经交了罚款还要拘留吗?我可以拒绝拘留吗? 2.法院是否会不受理这类案件?如果受理了,我可以从哪些方面为自己辩护。事发过程没有监控没有证人,没有证据证实是对方先动手。 3.派出所调解时说过他们就调解3次,不成功就送法院,现今3次已过,如果派出所再调解要求我赔偿,我可以拒绝调解吗?

行政处罚 2022-08-12 0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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