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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企业的人事部负责人,2019年9月3日承包公司饭堂的老板在本人处借款10000元整,因当时是从我的微粒贷借的款,然后转交给他,所以利息按微粒贷万分之五的日息计算,约定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有借条为证,并签名盖手印。2020年1月3日再次找本人借款20000元整,约定利息及还款方式同上,也有借条签名盖手印。同日还款先前10000元借款的利息625元,此还款有打收条。2020年8月9日还款10000元(含本金6745元,利息3255元),之后再无还款。2021年此人离开公司住址,经多次催款无果,现只能走诉讼程序(只有借款人的姓名和省份证号码),请律师帮忙指导该如何操作,或全权代表处理,谢谢!

债务追讨 2022-08-22 1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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