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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政府部门有权收回吗?收回的依据是什么?

土地纠纷 2022-08-17 17:5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有土地使用证遇到拆迁的话那么要看是国有土地使用证还是划拨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证能够得到补偿的。我国也有相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下列情况国家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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