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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已有55周岁了,76年参加工作,是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员工。2004年6月1日因工伤治疗好转后单位一时无法安排合适工作,经与单位协商办理了待养协议,每月工资仅535元(当年本地区的最低工资)。近十年过去了,国家工资每年都在提高,现在物价已经涨幅很高了,因家庭生活困难,和身体原因,生活缺少基本保障,当时与与单位所订立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到医院就诊,医生根据病情,医院也开了病假单,建议病休。要交病假单,以求单位发给我病假工资。单位不同意。但国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我能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发给我病假工资。当时与单位办理的待养协议,是否会影响我的劳动仲裁结果。

仲裁 2012-04-13 15: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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