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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徐某开始从济南市孔屯镇一不知名油厂购进“大豆油”(实为地沟油)。徐某声称当时并未向该厂索要“三证”,也未看其营业执照,自己是在并不知道该厂是否经营食用油的情况下,先后16次从该厂购进“地沟油”约80吨。  徐某说,最初买进油出于两方面考虑并未向外销售,一是想要囤积等待油价上涨,二是他本人对这批油的质量也有所怀疑。后来,他以合格豆油和米糠油的名义全部销售给某市甲饲料厂和乙饲料厂用于饲料添加成分,销售金额503191元。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鉴定该厂油品含有致癌物质、酸价严重超标,含有胆固醇、油脂不纯,不具有食用价值。

刑事辩护 2012-04-05 08: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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