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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的案件是:一起制售假冒伪劣进口肥料,炒作国家不承认的碳肥,领执法调查:无登记证,国内生产,由于厂家虚假宣传碳肥的神奇功效误导销售指导人员减掉大量氮磷钾肥料施入量造成的严重减产品质严重下降,经执法肥料检测初检五个报告十七项不合格,均为中微量元素及限量指标不合格超出国家规定的几倍到十几倍,厂家提出复检后,肥料检材在执法仓库被掉包复检结果两个报告三项不合格,其中一个肥料批准登记主要技术指标含游离子氨基酸及中微量元素严重不足,另一个有机肥PH值不合格,一百多亩葡萄园价格损失评估140多万,农业专家鉴定氮磷钾施入量严重不足,执法人员以没有权威机构做出的造成的损失是由于使用肥料造成的因果关系不予立案,又以编造的违法所得不够五万移交不予立案,问147条司法解释只要是因为使用不合格产品所以造成两万元以上损失的就符合立案追诉条件,有没有规定:权威机构做出的造成的损失是由于使用肥料(氮磷钾施入量严重不足的因果关系)

连锁加盟合同 2022-09-15 2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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