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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入职一家外资厂任职,于1995年调至同一老板下的另一家工厂工作直到2012年3月被辞退,辞退理由是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因为当事人不懂新劳动法,被厂方说服接受6个月工资的经济被偿金,并已签领这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请问: 1、这种情况正确应得到工厂多少的经济补偿? 2、在当事人不懂新劳动合同法情况下签领了6个月工资经济补偿,现还能向厂方补付少付的经济补偿吗?

其他 2012-04-06 1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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