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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6日.福建省交警法2号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就是机动车.可厦门市劳动局说工伤认定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交警法2号不适用工伤认定.也就是说车辆的属性是由厦门劳动局说了算.是不是?(我女儿是被超标电动车撞成重伤头颅开刀二次,7月11日厦门商报<19岁海燕飞不起来>7月22日厦门电视台也有报道)撞伤我女儿的电动车已作出司法认定是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7月22日.23日我和女儿所在的富士电器公司去审请工伤认定时,可为什么厦门劳动局既不受理也不认定,也不写不受理的通知书.你们说劳动局有没有违法乱纪?

其他 2012-01-03 1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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