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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提管理人指谁?

破产清算 2022-10-12 08:4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 一般都是法院指定管理人如律师事务所
  •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指定,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组织。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组织
  • 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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