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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要搬迁,我因为怀孕无法跟随公司到异地去上班,现在和公司协商解除补偿19个月的工资,(19个月为剩余的孕期及产假、哺乳期)补偿标准为原来每月工资的60%,另外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其他则没有了。因为不想把事情拖太久,我同意了以上补偿方式。因为协商的时候公司说我如果离职后自己去交社保的话,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都可以向社保局领的(此话只有口头说明,没有书面记录)。后经了解,生育保险是单位缴纳的,个人无法缴纳,就是说离职后我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还有一次性营业补助,这之间的差额有1万多元。我可否再次向公司提出追索补偿,公司是否会以协商解除合同已签字为由拒绝,如果公司拒绝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仲裁的话胜算的几率大吗?谢谢,请大家帮帮忙!

仲裁 2012-01-07 1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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